“我是建设者,更是受益者”******
【一线讲述】
“我是建设者,更是受益者”
讲述人:江苏南通狼山旅游区管理办公室旅游工作局局长 胡志刚
在我的记忆里,五山地区是一个风景如画的地方。然而,2018年初,当我选调来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工作时,内心却十分失落。
报到当天,目之所及是一个“大工地”:破落的厂房、参差不齐的民房、高低不平的菜地,连进单位的那条不足两米宽的路,也是坑坑洼洼、污水遍地。
投入工作后不久,我才清楚,南通全面实施五山及沿江地区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要退出沿线港口货运功能、腾出修复岸线12公里,新增森林面积约6平方公里,把五山及沿江地区13.68平方公里打造成集森林公园和旅游休闲于一体的南通“外滩”。我意识到,自己赶上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时机。
随着单位周围最后一批厂房被拆除,五山生态修复进入了冲刺收官的百日大会战。那一百多天,大家战低温、踏泥泞,白天抓建设、晚上共会商,愣是完成了当初我认为不可能完成的建设任务。五山地区当年获批“江苏省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
经过生态修复,五山地区森林覆盖率达80%以上,长江南通段生态环境也发生了根本变化。我经常听志愿者们跟我“献宝”,他们“又拍到江豚家族了!”长江南通段的水好了,鱼多了,江豚家族自然就成了这里的“常住民”。滨江岸线和森林公园里的鸟儿种类增加了30多种,达450多种。
为了让市民游客更好地共享五山生态修复成果,我和同事们在守护五山生态的同时,深入挖掘五山历史文化资源,对嵌入的每一个文旅项目都精雕细琢。军山气象台布展历时3个多月,我们查阅相关史料近百册,只为恢复中国第一个民办气象台的历史原貌。越来越多的市民游客选择走进森林氧吧,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畅游,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中随想感悟。
看江景,走五山,成为南通市民的生活日常。我们注重引导市民游客加入守护五山生态的火热实践中来。五山滨江沿线被打造成“感悟沧桑巨变”的精品学习线路,以多种形式宣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我也把家安在了森林公园旁。漫步其间,空气清新,鸟语花香,一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和美景象。我感到幸福,也感到自豪,我是建设者、见证者,更是受益者。
(光明日报记者 苏雁、刘已粲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05版)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