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豪华落尽见真淳******
【文艺人物志】
作者:王笑妃
他曾执导《媳妇的美好时代》《老酒馆》《光荣与梦想》等众多脍炙人口的经典影视作品;从家庭情感到谍战、年代传奇、重大革命历史题材,不断突破自我,持续“高产”;他多次在重要奖项中斩获最佳导演奖,执导作品多次入选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如今,他对自己不断提出更高要求,真实性成为他的首要追求。
刘江 光明图片
走进导演刘江的办公室,一面格子墙上摆着的各类最佳导演奖、最佳电视剧奖奖状和奖杯格外引人注目。初见刘江,他那圆脸大耳、和善喜庆的面相让人毫无距离感,几句寒暄后,采访也顺利展开。
最近刘江正在筹备谍战题材的电视剧《临渊》。“我希望将这部剧拍得更有质感、更真实一些,为此我们要充分了解那个年代的背景,在剧中无限接近、还原那个年代。”刘江的剧向来以现实主义创作手法见长,“五十知天命”后,他越发不能容忍拍摄中存在违背逻辑的虚假和夸张,真实性被他放在审美第一位。
“豪华落尽见真淳”,古人以此评价:陶渊明的诗歌摒弃了浮华的敷饰,便显露出真朴淳厚的本质。刘江导演的剧也如陶渊明的诗歌一般,洗尽铅华,以真实为底色,以真情打动观众。他坦言“如果镜头语言华而不实,我会不好意思”。
刘江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曾做过创作型歌手,但他总觉得用歌词表达心声有些乏力,如雾里看花,终隔一层。1995年,刘江回湖南老家过年,电视里《北京人在纽约》中姜文饰演的王起明在工厂开业前的一段独白,让他看得如痴如醉。表演和剧作的魅力、戏剧的张力让他激动不已,他想到了过去在电影学院与视听语言朝夕相处的岁月。刘江意识到,歌词所能表达的只是一个窄面、一种情绪,而一个宏大的故事叙述更丰富、更有厚度,能更畅快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人生、人性的态度。如同在黑暗中航行的船只突然看见灯塔,毕业后一度迷茫的刘江从此有了锚定的方向,他打算当一名导演。他给父亲写了七页长信表决心:“儿子这次的决定是慎重而严肃的!成不成,我想不会回头了……”接下来就是长达四年的闭关苦读,刘江远离人群,背对杂音和质疑,如饥似渴地汲取影视知识。
2003年,著名制片人韩三平向刘江抛出了橄榄枝,邀请他拍摄了电视剧《铁血青春》。此后,《岁月》《局中局》《雪狼》《媳妇的美好时代》《黎明之前》,一直到最近的《老酒馆》《光荣与梦想》,刘江凭借着一部部家喻户晓的口碑佳作拿下飞天、金鹰、白玉兰三大国家级奖项的最佳导演奖,成为电视剧界导演奖的“大满贯”得主。
年轻时,刘江有时会为了戏剧性而在真实性上做一些让步。50岁之后,他宁愿牺牲一些戏剧性,也要在剧作中“存真”。他认为艺术“虚”的处理,必须建立在真实的故事、真实的人物动机和行为、真实的场景设置等“实”的底色之上,就像诗人济慈所说的“美即是真,真即是美”,又像中国古典诗学所说的“绝去形容,独标真素”,不用夸饰,至真即至美。
影视剧想接近真实,首先故事不能“悬浮”,人物的动机、行为要符合生活逻辑和物理规律。刘江会以真实性为尺,来质疑剧本,他总要追问一连串“为什么”。编剧有时会从戏剧性角度设置人物的语言和行为,但刘江会根据生活逻辑进行推理,遇到推理不通的,就反复和编剧探讨修改,直到剧里的人物都“讲人话、做人事”。
此外,场景和道具也要“求真”,尽量还原影视剧所处年代和人物生活的情景,才能让观众有代入感,正像卡夫卡所说“越是虚构的故事,细节处越要真实”。刘江坦言,自己和团队都是“强迫症”,都爱“找茬”。“剧里呈现给观众的只是冰山一角,背后的细节比如主角住的房子是哪年的,应该是什么样的质感?以主角的收入和积蓄,能住上海哪条街哪一处的房子?家具和人物的性格、审美是否匹配……都是要考虑的问题。”拍摄《温暖的甜蜜的》时,置景师下意识地想搭一个大房子,刘江立刻提出疑问:凭主角的身份,哪有那么多钱买大房子?在刘江的坚持下,换成了不便于架机器的“小房间”,但为了真实性,刘江宁可牺牲拍摄的便利性。
为了剧作真实的质感,往往要花更多时间精力和成本,所谓“大巧之朴”。为了还原《老酒馆》中关东山干饭盆的原始森林场景,刘江带着团队找到牡丹江临近边境的一处地点,每天出工要开车一个半小时,再走半个多小时。因为树林太茂密,山林里下午三点光就暗了,只能每天天还没亮就扛着沉重的摄影器材出发,和天“抢光”。这样“折腾”的故事在刘江的摄制组里时常发生,“我宁愿成本高点,也要给观众这种真实的代入感”。
“能动人者,惟在真切”,真情才能动人,那么如何在影视剧中拍出真情?刘江采用“将心比心”的方法,他本身是同理心很强的人,也擅于观察生活,“我比较细致、敏感,容易被感动,疫情时看逆行者的新闻就常‘以泪洗面’。”在《光荣与梦想》中,刘江就决定破除符号化的烈士形象,拍出烈士们的“真情”。剧中杨开慧在弥留之际,仿佛看到毛泽东向她走来,便是刘江“将心比心”的安排。刘江母亲去世时,他没能赶回去,母亲在走之前却总和别人说“刘江回来了”。“因为她太思念我了才产生幻觉,人性是相通的,所以我想杨开慧在临终之前,可能也会有这样的思念。”电视剧播出之后,有很多烈士的后代打电话给刘江,告诉他看到这一幕“哭得不行”。
摒弃华而不实的镜头语言,拂去夸张甚至虚假的“戏剧性”,用真心、真诚,认真地拍摄真实、真情的故事,是刘江如今的艺术追求。他将继续以真为善,为观众带来更多“豪华落尽见真淳”的佳作。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3版)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