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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走进节日里的中国******

带你走进节日里的中国

——读《岁月欢:中国传统节日中的四时欢》

张志春(陕西师范大学教授)

  岁时年节,在国人心目中一直是一个庄严的话题。它不仅历史悠长,内蕴丰厚,而且关乎时间的信仰,地位神秘崇高,融入生活空间,每个人都推诿不掉。古今与其相关的著述林林总总,各有千秋。在这冬日的长安,看窗外飘飘洒洒的初雪,轻抚初读黄元琪著作《岁月欢:中国传统节日中的四时欢》(以下简称《岁月欢》)的书页,让我有一种执壶品茗悠长回味的惬意。直觉告诉我,这是一本清秀别致、颇有特色的文化著作。沉浸其中,恍若敦煌共女反弹琵琶,大珠小珠落玉盘,亏她写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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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欢:中国传统节日中的四时欢》 黄元琪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当然并不是说《岁月欢》就无可斟酌挑剔。如释“年”仅以周代丰熟为义项,而略去夏“载”、商“祀”和远古“岁”的丰饶意涵,就可能阻断年节谱系性仪式的发生学意义上的一些根脉。再如将古代的正月初六前造动物而初七造人的神话寄植于女娲,不知语出何典?至于春联源起,原本是后蜀主孟昶不满学士辛寅逊的联语,亲自撰写并悬挂“新年纳余庆;佳节号长春”,遂成为史书记载的第一幅春联,而辛之所写,只不过初拟被弃,成为未完成状的联语案头本而已。若真说成“孟昶每个除夕命学士在桃符上题字”而后才亲自动笔,那春联的起源恐怕要另说了吧。

  在我的印象中,不少有分量的岁时年节著作,多立足于传统的文本叙事,庄重沉着,比如,从历代官方与社会精英的文本与图像叙事中梳理,从田野作业中特别是口述传统中呼应与补充,从而重构岁时年节的整体轮廓与仪式细部,进而展示岁时年节的整体风貌与文化空间。黄元琪则异军突起,一声长笛,灵秀悠扬。她长袖善舞,调转重心,镜头直对时下,聚焦民众的节庆生活本身。或许,作者如此命名,旨在说明只是写节日的四时欢而不及其他。那又何尝不可呢?更何况她写欢本身却也并非轻旋律浅节奏飘逸轻柔,而是执着沉稳,厚重阔远,甚至不无忧伤的低音起伏。真可以说时间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刷新日常感,缘启好奇心。这就自带新鲜感了。

  壹

  呈现当下性,着意节日的现在进行时

  《岁月欢》的亮点之一,就是立足当代,将节日感融入现实的生活之中。在这里,着意撷取眼前的波澜,观赏可以衬映的山色林涛,天光云影,即便偶有追根溯源,也沉浸下来,以烟火味、透地气为自家独有的面目和亮点。显然,作者是将坐标系立于现在进行时,所拓展的衣食住行歌舞等所有象限,都从时下原生态的节日语境延伸开来。

  从文本叙述层面,文本多以直通地气的叙述句式呈现具体的生活意象与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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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傣族孔雀舞 图片选自《岁月欢:中国传统节日中的四时欢》

  这里,不是历史言说那样乐于抽象概括,也并非新闻报道那样目标端直的直奔主题,而是有着相对厚重细腻的感知与描写。其笔势摇曳多姿,收揽所见、所听、所闻、所触和所想的细枝末节,尽量让原生态的生活色彩、音响、线条和味道等进入字里行间。如序言所写兰溪的中秋节一瞥:“月光温柔地在小溪流中流淌,村民们鱼贯而出,在柚子上插香,一家家敲门、作揖、祝福平安。明明夜晚的村庄路灯昏暗,但一轮明月却足够照亮每个人的脸庞。”如此截取细微的直觉,没有纯理性的抽象与阻断,却有着心往神追的高远与温馨。因这里既有情致洒脱的俯瞰式目光,又有善待一切的淑世情怀。仿佛现象美学家那样,只是听,只是看,只是感受,暗含更多的感悟却不说破,让博大幽远的节日情境得以无遮蔽呈现。如此单纯到一片澄明是不容易的。世间所有快乐弥漫开来的不就是单纯吗?如同婴儿的微笑,恋人的依偎,母亲的絮语……节奏又是从容到惬意的舒缓,如月下轻音乐荡漾,如山间云朵升起。

  与此同时,从叙述视角层面,还在于作者以实地采访与考察为由,将自己直接融入所叙的语境之中。

  这就有了多维的视觉:既是外来人,旁观者,描述的主体是他者,所述有相对的客观性,新奇性;又是亲身参与者,体验融入者,所述有情境的真切感,发之于内的情感性;还是事后追述者,此时此地此情此景的文字叙事的全能掌控者。且不说敏感而起伏的情绪自然融入,多向度的叙事视角彼此组接而预留的空白,也为文本的摇曳多姿平添许多意趣。

  如序言所写“我记得在云南深山中,布朗人迎接完太阳后一路跳歌回村。队伍走得很慢很慢,经常前行三步便停留在原地跳舞唱歌。人们接力用布朗族特有的调子唱歌,每个人唱完一段,就有人豪爽地灌他翡翠酒,所有人都齐声叫好。大家高举插满鲜花的竹幡,米酒抛洒到空中庆祝。我在不远处等候队伍前行,一点也不着急,享受地看着寨民们浑然忘我的快乐。那份快乐随着清风拂在我的心头,我完全忘记了所有现实中的压力与烦恼,只是微笑地看着他们。一时之间,我分不清自己是不是误入桃花源的那个人。那些传统习俗明明还在民间留存,它们的感染力能让人如此喜悦与平和,为什么我们不去在意它们呢?”这里,没有浓得化不开的知识点阵,而是烟火味浓郁的歌舞言笑、村舍氛围。看似平凡却又跌宕,言笑晏晏而余味深长。慢节奏不是空壳的口号,而是驻足微笑,看,听,欣赏,空间如绿树撑一伞浓荫,时间似湖水停泊云天。欢乐不知身何在,歌舞醉心如梦游。在读者也欣然接纳,因其并非身处庐山之外的指点言说。

  从叙述文本来说,还在于节日的主人公都有自己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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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符 图片选自《岁月欢:中国传统节日中的四时欢》

  我们看到,不同节日都聚焦相应的主人公,且都有着相当时间长度的故事,都有久萦于怀的憧憬和脚踏实地的践行。或传承技艺,或展示才智,或追求爱情,或振兴村庄,或争为优选者……在这里,不只有散文细腻的笔调,更有类似小说的情节推衍与细节雕刻。一个个如电影呈现我们眼前:金华木版年画的传承人黄先生,既欣慰东南亚时依然火爆的订单,又遗憾江南难有往昔年画的盛景,更担心这一千年遗产就此断绝;而做桂花糖年糕的谢老则全身心投入于尝试机制古老年糕的品控上;肖公巴哈尔节上,阿布拉江叼羊大赛夺魁而胜不骄,篝火晚会表白受挫却败不馁;玉依香姑娘连年在傣族每年取水少女选拔中败北,终于心想事成并获得了甜美爱情;桑刊节上小伙子岩温罕或歌或舞或酒或泪,对改变家乡而早逝的妻子仍不思量自难忘;中秋节在潮汕的惠玲姐弟惨淡经营着传统的金漆木雕,仍以与马来西亚的叔父彼此思念为慰安;侗族大歌的贵娘与俊哲在歌赛的演出与欣赏中,有着幸福的当下与甜美的回忆……

  面对有故事的人物,面对测不准的命运感,就文本而言,在目的未达之际,就不露声色地预设了欲罢不能的悬念,而途中任何点滴的波澜挫折,读者的心弦难免微颤而不能超然于物外。就主人公而言,有期待,有欣然自赏,有遗憾,有忧伤。如同春花秋叶,欣欣生意,自然而然地萌生,绽放,更会化为春泥更护花……而这一切又都笼罩统摄于节日欢乐的氛围之中,成为直击人心的音色浑厚意蕴深沉的交响曲。如此以生活的坐标系描述节日之欢,不也就吻合了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美是生活”这一宽厚的美学命题吗?

  贰

  剪辑节日现场,秀出图像叙事

  《岁月欢》的亮点之二,面对同一对象,文字叙事的同时,各章节也巧妙配图呼应,嫣然一幅幅色线光影交织焕彩的图像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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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兔 杜焕焕 图片选自《岁月欢:中国传统节日中的四时欢》

  值得关注的是,这里的图像,既不复制传统书卷中的线条勾勒,也不拷贝远在画室的美术家色彩涂抹,而是节日现场真切的情境剪影。我们知道,文字叙事只能在无限逼近事物特征中唤起联想与想象,而不能再现事物与情境本身。而图像叙事却有文字叙事所难以企及的直观性、现场性和全面性,且有将三维物体经聚焦方式叠印在二维纸页如在目前。图文辉映,恰似舞台二人唱,彼此默契配合,却也无妨自家面目。图像穿越文字而无遮蔽地呈现生活的原生态,变时间艺术为空间艺术,瞬间把握所在空间的轮廓与细部;而文字叙事则着意所指,能补足图像所缺的清晰叙述线索和复杂意义的表达方式。因文字抽象符号易于穿透性剖析,更易于理性境界的提升。如此异质文本的碰撞,既有联想与想象的张力,又有一目了然的清爽,两两相悦,避短扬长,使得这一著述平添胜于前人的一个新向度。

  在这里,图像叙事中的物件,便以正视图或近似正视图格局,郑重其事地推出。窗前的屠苏酒瓶,色如翡翠形似元宵又似饺子的清明果,色黄形圆味美的月饼,米白枣红裹叶绿的粽子……无一不是独幅满篇,大特写般突兀而来,惊喜而来。如此美味,色香味意养型如此饱满欲出,惹人禁不住津津潜液的渗涌,更有一种神圣幽远的联想。它就是节日仪式的核心元素,就是节日底蕴积淀的活态形式!试想哪一个节日没有标志性的礼仪食品呢?哪一个节日食品没有弥漫着吉祥温馨的文化氛围呢?

  在这里,图像叙事中的环境景物,往往从脚下到天边,广镜头满版满幅地推出。那富有地域特色的房屋外观,那过年挂满腊味的屋檐,那绿意盈盈的水田,那小沙弥来去的寺院,那浩瀚的湖泊,那亘古的雪山,那辞旧迎新的冰河……一旦摄入镜头而折叠入书,所有景致便顺心如意成为特殊的节日文化空间。

  在这里,图像叙事中的人物,都是邻里街坊,芸芸众生,没有身份的加持,没有业绩的铺垫,没有级别的门槛,从祈水的少女,到弹奏乐器的姑娘,从轻抚马头准备叼羊的小伙子,到抬官轿上的儿童……大都以符合正身律的造型特写的镜头呈现。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只是长镜头扫视下的大多数,只是鲜亮色彩的朦胧陪衬,只是沉默幽远的背景,而这里却出以清晰的个性主体形象。这,就是有思想有深度的图像叙事。人本性的庄严以敬畏的镜头自然呈现出来。

  与此同时,图像叙事又以其特殊的蒙太奇结构滋生张力。譬如当下的屠苏酒图与古代歌咏屠苏酒的诗文碰撞,便有时间穿越相融的浑然之感;而那剪纸红艳艳的通灵剔透更是直逼读者曾经的视觉阅历;同时,剪纸与桃符、春联、门神年画不同视角的拍图,掀开年节氛围神秘喜庆的一域;中秋月、八月桂和月饼异质碰撞,形断意连,辽阔与精致兼容,烘托出中秋时空博大的文化空间;还有木版年画中的灶神、门神、财神等与时下年节扮演的财神相对并出,让人顿生天地人神同时在场之感;古代留存至今的锦囊压岁红包与现实中精彩红纸的压岁红包同质异构的呼应;多样精致的泥人玩具与博大浩渺的绿荫山水屋塔云天对应,它们看似相对,其实彼此接纳了对方;草本花卉点缀山川也点缀衣裙,悠悠的岁月雕刻着历史的年轮也震荡着青春的旋律……图文互饰之外的图像对谈,便可见出流逝中习俗历时性的同中之异,或者共时性的异中之同。这一切的一切,都衔接为传统与当下、人与环境的链条亮点,融汇而成古今一体的浑融语境。

  颇有意味的还在于,图像叙事多幅连缀仿佛连环画,既是空间建构的呈现,也是事件(工艺或仪式)程序的再现,情感的线索自然融入其中。譬如木版年画的印制过程,工具的揭示,自成图像谱系。或者说,这一组图的叙述逻辑,就在于同一空间内呈现了一个技艺连续性的时间。而此时此地与技艺流程,或许就是历代祖先一再复现的场景。看似容易却艰辛,古今穿越疑是真。在这里,传承激活并打磨着智慧,时下的活生态展演有着厚重的历史投影。谁能说这时间不是叠加?这空间不是叠加的呢?同样来看前呼后应的图谱,馕的打制、餐桌的摆设罗列和客主的欢宴,既宣示空间性的餐饮仪式,又定格时间性的节庆过程。在这里,文字叙事的时间流程,图像叙事的瞬间呈现,彼此蒙太奇碰撞,看似平淡的事理逻辑便似中子击破临界面,迸射出可以意识到的历史内容,感受到字里行间欢乐之潮的真切涌动。

  叁

  以点带面刷新视阈,着意中国节日的开放结构

  《岁月欢》的亮点之三,虽说文本只切入节日欢乐一个侧面,但整体有了全新的格局,即呈现出中国节日的开放结构。

  相异于一般同类著述多聚焦于以汉族为主体的节日,若仅读目录或粗览文本,直觉是汉族与少数民族节日各占其半。这里依次写春节、肖公巴哈尔节、清明节、泼水节、桑刊节、端午节、中秋节和侗年等。如此排列组合,形式上的线索是作者自己考察访谈的时间与轨迹,以及岁时春秋的顺序。而在深层来说,则是对中国节日开放结构的书写与确认。

  由于偏重于活态的中国节庆语境,偏重于历史遗存在生活中的呈现,文本着眼博大却从细微写起,便轻易展开了开放式结构。作者随着旅游与考察的脚步而步入一个个村庄,一家家庄院,一个个亲似家人的父老乡亲,兄弟姐妹,似乎仅仅是品其食、观其舞、听其歌、赏其画、穿其衣、乐其乐,却也串起了古与今的文化脉络,串起了汉族与少数民族携手并肩的节日狂欢。

  众所周知,中国最大的节日春节并非汉族所专享,泼水节也并不为傣族所独有。譬如除汉族外,每个节日往往有二三十个民族融入其中:共享春节的还有藏族、彝族、蒙古族、壮族、布依族、满族、侗族、白族、土家族、傣族、黎族等;过清明节的,北方有满族、赫哲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锡伯族等;南方有壮族、侗族、彝族、白族、畲族、苗族、瑶族、黎族、水族、京族、羌族、土家族、纳西族、布依族和普米族等;过端午节的,还有满族、蒙古族、藏族、苗族、彝族、畲族、锡伯族、朝鲜族、土家族、达斡尔族等;同度中秋节的,还有侗族、苗族、壮族、傣族、黎族、满族、朝鲜族、高山族等;刻板印象中泼水节似傣族专属,其实也为阿昌族、布朗族、佤族、德昂族等所共享;而叼羊比赛,则是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等多个民族节日狂欢的传统仪式……这样,一本书看似区区八章,仅写几个节日,其实却象征甚至囊括了中华民族全部节日的全新视阈。从南而北,自东而西,四两拨千斤,这就是覆盖全中国的传统节日。这样的《岁月欢》,说得出,叫得响,拿得起,放得下,真是入其内则身心沉浸,出其外则深情回望啊!

  这样笔势也放开了,不同的民族在节日文化建设上也有各自的贡献与拓展。在宁波有蒸年糕祭天地祭祖祭神的广场祭祀仪式;肖公巴哈节有纵马叼羊、桑刊节泼水的狂欢仪式;布朗人有堆沙塔、泼水节有少女取水的祈愿仪式……所有这些,无一不是拓宽节庆文化空间有意味的形式。更有意义的是,各个民族节日的仪式形神互通,心有灵犀,仿佛深层根脉相连的枝干萌发的鲜花翠叶。如布朗人迎接太阳的仪式与汉族传统的守夜、爆竹贺年仪式,莫非同质异构吗?侗年新年最高餐仪的酸汤鱼,与汉族半坡以来鱼图腾不是深刻吻合吗?为获取“年年有余”祈愿而餐桌鱼盘甚至是木雕鱼,更不用说木版年画胖娃娃抱鱼的年画?塔吉克新年餐桌上簇拥大馕而象征春来人间的七种食品,不也与汉族传统立春的五辛盘同质同构吗?神州共欢乐,天涯心相通。虽或说汉族节日多家庭团聚,却也有群聚打年糕的广场、聚船观剧的湖泊与祭祀先贤的江河语境;而少数民族节日多广场狂欢,却也有家庭团聚的融融乐乐。看似日常朴实自在的周旋揖让,却又衔接着生产、生活与人情礼势的高格调生存样态。细细琢磨便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相亲相和,触及心灵的柔软之处而心境澄明。恰如作者所说:“自古以来它都是一种治愈的力量,不知不觉中抚平人们生命中的褶皱。”

  值得注意的是,《岁月欢》所述的每个节日,如作者所经历的每个地方,她都在亲切温馨的氛围中自然融入,无论个体或群体,都是自由与欢乐的组合,没有外在的权威,没有等级的规制,没有异样的拘束,有的是发自内心深处的自由歌唱,圣洁的仪式,有的是岁月更新的期待与梦想,节日的欢乐仿佛神仙的手指触到任何一处都熠熠生辉。人们焕然一新的服饰是净化仪式的初始,而理想的境界将随着刷新的年岁姗姗而来。不同的年龄,不同的民族,只要在节日里相遇,彼此无设防地接纳,笑容灿烂如太阳,心心相印仿佛兄弟姐妹一般。说到这里,我甚至觉得书中首页的照片似可作为全书意境的象征,那是作者以灿烂的笑容与章朗老寨迎太阳的队伍手臂相挽。其实写节日如此狂欢,它的价值无论怎样评价都不会过分,因为它对一个想象共同体的凝聚力不难看出。更新的岁月,引我们上升。因为它既是各美其美色彩浓郁的多元节日,又是美美与共的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5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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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范某某挂靠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以该劳务公司名义从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接南昌市某项目劳务工程。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该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范某某陆续雇佣20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967万余元,并转至范某某实际掌控的银行账户内。2020年1月,因范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工人们陆续向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拖欠工资情况。为妥善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额外结算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范某某收到汇票后,仍拒不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2020年10月23日,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范某某既不提交该项目的全体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表、工资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也不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截至案发,范某某拒不支付220余名工人工资总计人民币62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此案,范某某得知后潜逃,同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11月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21年12月29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因范某某当庭翻供不认罪,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2022年5月7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范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22年9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过程】

  1.提前介入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劳务公司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随着侦查机关取证的深入,确定范某某系挂靠劳务公司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范某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

  2.开展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追加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立即采取公告方式发布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部分之前未报案的被欠薪工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仍有部分被欠薪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根据新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通过全面依法指控,准确有力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办案效果。

  3.协同化解涉案风险,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做好工作预案的同时,与区管委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应急管理局信访办等部门联动,耐心释法说理,安抚工人情绪,引导理性维权。同时,与区劳动监察局、涉案建设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建设公司积极筹得薪资441万余元垫付给欠薪工人。检察机关还对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开展了国家司法救助,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发出检察建议,从全面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加强对农民工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区管理委员会采纳检察建议,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动机制,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了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1.依托“两法衔接”强化立案监督,从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检察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发现线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坚持以办案为核心,综合运用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有新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准确认定。对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的,从重提出量刑建议,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2.打击、追讨、司法救助同步,守护“民薪”赢得“民心”。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案发时正值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与“为民办实事”并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群体追索欠薪诉求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商议挽回被欠薪工人工资损失的解决方案,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主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系统性、根源性解决相关问题,推动诉源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6月,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陆续招用郁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公司电子加工等工作。工作期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郁某某、王某某等30名员工工资共计137119元。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先后向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柏某下达四次行政指令,责令其支付所欠员工工资,逾期仍未执行,同时柏某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拒不接受行政指令发放拖欠员工工资,并频繁变更联系电话,逃匿支付员工工资。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28日,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柏某与30名劳动者达成还款协议,并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经召开听证会,2021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审查,2022年6月1日检察机关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柏某提起公诉。柏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人数较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犯罪嫌疑人长期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从外地抓获到案,鉴于其具有逃跑可能,检察机关依法对柏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释法说理,追回部分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追缴劳动报酬对30名农民工尤其是其中的多名贫困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对柏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公司经营受经济形势影响,柏某经济状况无法支付全部欠款,经与被害方代表多次沟通,最终促使柏某达成了部分支付劳动报酬的还款协议。2021年12月8日,柏某委托家属代为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

  3.能动履职,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被害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联系相关被害人,在补充工资明细表、向柏某核实情况等相关证据后,继续帮助追讨遗漏部分被害人工资,最终全部被害人的权益均充分得到保障。

  4.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追加起诉被告单位。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拖欠工资、双方签订合同的主体均是劳动者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是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最终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5.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在柏某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后,检察机关召开了听证会,经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对柏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继续关注柏某的还款落实情况,发现其已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意见等,依法对柏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当前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本案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的刑事责任。在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检察机关发现本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具备主体资格,郁某某等30名员工均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讨回欠薪,检察机关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单位进行起诉,为欠薪企业划出红线。

  3.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江苏省宜兴市某有限公司承建沛县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2020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从发包公司结算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816万余元。但其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工程队劳务工资,共计拖欠23名工人工资67.44万元。工人多次投诉、信访反映此情况。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6日、12月18日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潘某某逃匿外地拒不支付。

  【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23日,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3月10日,检察机关对潘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助民企纾困等多种因素,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在潘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后,2022年3月2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准确把握“恶意欠薪”逮捕标准,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逃匿外地,引发上访,在审查逮捕阶段拒不认罪,对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拒不交代去向,具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检察机关聚焦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详细查阅工人工资清单、企业账目往来等材料,主动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认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逃匿的事实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保就业促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批捕后的侦查阶段,潘某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实地走访,了解到该涉案企业承揽的工程系沛县民生工程,工人达100余人,且案发正值疫情初期,经济下行,若继续羁押潘某某可能对企业发展及职工就业产生较大影响。经充分考量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及涉案民营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检察机关对潘某某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开展多方协作,促成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工程发包方、工人代表、辩护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向工程发包方阐明案件事实及工人疾苦,促使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人工资30余万元;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开示全案证据,逐笔核算发包方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督促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剩余拖欠的30余万元工资,促成工人工资全部清偿,化解了工资拖欠矛盾;向工人代表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工人对潘某某予以谅解。

  4.深化诉源治理,督促启动企业合规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在财务和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涉案企业表达合规意愿后,2021年10月,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启动企业合规整改,设立合规事务部,补充制定《合规管理办法》等制度,构建合规文化体系;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用工主体的联系方式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加强考勤统计;设立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明确施工方、分包方具体职责,完善劳动合同、进出场登记、考勤等方面的管理。2022年1月15日,该企业合规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累计建立完善相关制度5项,整改问题12个。

  5.开展专项调研,制发检察建议力促行业规范。鉴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频发,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向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阅了近三年欠薪案件,发现存在立案调查不及时、“两法衔接”意识不强、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2021年6月,检察机关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培训,督促指导20余家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等制度,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依法充分履职,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坚持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动态审查把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变化条件,对已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依法变更或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建议。尽可能实现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一体化推进,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对接辩护律师、工程发包方、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多方,必要时与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联动,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经审查对依法不需要刑罚处罚、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依法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疫情冲击、经济下行等多重叠加因素,统筹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等各项工作。坚持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为工人持续就业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对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审查,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完善用工、薪资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推动民营企业规范运营,以“真合规”“真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该公司从贵州某建筑公司承接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某施工项目,刘某某雇佣李某、王某等18名农民工加工制作“钢筋笼”。工程结束后,刘某某仅向李某等人支付部分工资,李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于2021年9月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该情况。经调查,发包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刘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拖欠李某等18人工资23.32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向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至整改期届满,刘某某仍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1月11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12日,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公安机关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矛盾化解工作,刘某某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送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2022年11月3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紧扣关键节点促进矛盾化解,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被害人,发现春节将至被拖欠工资的18位农民工仍奔波在讨薪维权路上,其中王某在施工中受伤亟需治疗,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能靠工友们捐款医治。为保障农民工在春节前能及时拿到欠薪,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刘某某终于表示愿意筹款支付所拖欠工资。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捕有利于其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检察机关督促下,春节前刘某某将拖欠的23.32万元全额支付,18名农民工表示谅解刘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虑刘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该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开展小微企业合规。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刘某某经营的劳务公司存在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该公司虽为小微企业,但在本市承接多个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上百人。考虑到公司有合规意愿,检察机关遂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合规整改。该公司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通过2个月的合规考察期,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意见,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

  3. 推动诉源治理,构建常态化治理体系。为进一步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233”工作法,即深化提高政治站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两项认识,立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搭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专案查办、“诉前和解+检调对接”“行政+司法+新媒体”衔接融合三项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专案查办通道,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因案施策,2021年以来为70余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80余万元。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类案件纳入诉前矛盾调解工作范畴,促使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2021年以来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全部实现“一案一和”、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是“小案件、大民生”的生动写照。检察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除了发挥刑罚的打击震慑效果,更重要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本案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属涉案金额不大的“小案”,但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化工作、简单办理,而是将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救命钱始终作为根本职责与重大使命,在“小案”上下“大功夫”。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了解到个别多次讨薪未果的农民工面临着就医、生活等实际困境,单纯的刑事打击、就案办案并不能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座谈,联合多部门制定追缴工资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督促涉案人员及时筹集资金,直到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小案”当成检察机关“天大的案件”认真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写照。

  5.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兰某某系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海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起,海旺公司因经营不善,陆续出现拖欠员工工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海旺公司共拖欠王某、金某某等28名员工工资153万余元。

  2021年10月14日,鄂州市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兰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兰某某于同月25日核对《员工拖欠工资投诉表》并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核对员工工资后,承诺在40天左右支付拖欠的工资。区人社局于10月25日向海旺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海旺公司于同年11月6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兰某某在承诺期限内未支付拖欠工资。区人社局于同年12月8日和12月13日多次发送短信要求兰某某于当月13日之前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回复收到短信并说明其在十堰市处理欠款事宜,三日内返回鄂州。后未如期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19日,区人社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于2022年3月4日决定对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3月7日,兰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5月31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于同年6月13日决定对兰某某不批准逮捕。后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予以撤销。

  【检察履职情况】

  1.严把事实证据关,依法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兰某某辩解其离开本地并非逃匿,而是去筹集资金以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因本案未查明兰某某到十堰的具体情况,也未查明兰某某及海旺公司名下资产情况,检察机关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上述证据,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经向多名员工调查得知,兰某某从2021年开始出现嗜睡不醒症状,而后返回十堰市休养,但电话、微信并未失联,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及时到案。经审查认为,兰某某未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区人社局调查,但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并未失联,因此不能认定兰某某系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公安机关查明海旺公司账户和兰某某个人账户均无资金,兰某某无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据员工代表反映,大部分被欠薪员工均在海旺公司长期工作,一致认为兰某某为人仗义,公司经营不善也是客观原因所致,他们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担心兰某某转移财产,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2020年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检察机关经综合分析,兰某某的行为不属恶意欠薪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开展公开听证,有效化解员工心结。检察机关同步引导劳动者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邀请镇党委书记共同上门释法说理,并为解决欠薪难题研究方案,最终达成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初步意见。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联合办案团队,针对是否对兰某某批准逮捕和是否民事支持起诉召开听证会,员工代表和听证员一致同意不批准逮捕兰某某,并同意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

  3.民事支持起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兰某某公司陷入困难,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虽然没有支付拖欠工资的资金,但名下有土地和资质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围绕员工要回被拖欠工资这一主要诉求,决定刑民协同履职、一体化办案。民事检察官迅速介入,引导员工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权,防止资产非正常转移。在征得涉案员工同意后,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又及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支持起诉。2022年6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联动作用。检察机关要通过沟通协调,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化解民事争议职能与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职能相衔接,共同推动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整治工作。通过定期召开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席会议,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一体化办案,防范化解劳资矛盾。刑检部门发现相关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且有必要支持起诉的,要及时通报民事检察部门。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案件中存在犯罪线索的,应主动通报刑事检察部门,使检察机关助力保障民生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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