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题材剧拍出新意******
刑侦题材电视剧《狂飙》近日开播,该剧由于会集了大批实力戏骨,自官宣以来就备受关注。《狂飙》聚焦扫黑除恶,在《人民的名义》《沉默的真相》《扫黑风暴》等一系列影视剧对这一题材深度开掘之后,《狂飙》要如何突出重围,又要如何拍出新意?
记者 宋说
立体写实的群像
《狂飙》讲述了自2000年起,意气风发的刑警安欣(张译饰)与一直受欺负的鱼贩子高启强(张颂文饰)相识,而后随着高启强逐渐偏离正途,安欣意识到在京海市社会发展的背后,正是以高家兄弟为首的黑恶势力暗流汹涌,两人分道扬镳并展开了长达20年的正邪较量。2021年,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背景下,中央督导组雷霆出击,安欣协同专案组彻查强盛集团有组织犯罪团伙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最终京海市得以拨云见日。
《狂飙》前五集的重点笔墨都放在高启强的身上,讲述了他的“黑恶”成长史。高启强本是在菜市场卖鱼的鱼贩,父母双亡的他辛辛苦苦供养弟弟妹妹读书,却被混混敲诈欺凌,还被诬陷入室抢劫,在经历了这些意外事件后,他被卷进了与黑恶沾边的是非中,并逐渐迷失在“钱”与“权”中越陷越深,身份从一个鱼贩变成了当地涉黑组织的头目,甚至把他名下的强盛集团做成了京海市数一数二的企业。
除了安欣和高启强两个主要人物,剧中行事狠毒的黑社会头目徐江、老谋深算的泰叔、敏感多疑、头脑活络的高启盛等角色,也在短短几集中展现出了特色鲜明的人物性格和丰富的心理层次。《狂飙》中塑造的角色都有自己的情感和生活、欲望和动机,人物和剧情非常有看点。
《狂飙》的台词设计和镜头设计有很深的意味。面对省教育整顿驻点指导组的到来,京海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立冬说“顶多是一阵风”,京海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安长林说,“不会吧,这么大的霹雳应该会下大雨”,然后他转头问京海市市委常委孟德海,对方并没有说话,只是喝了一口水。短短一场戏充满隐喻和张力,为整部剧奠定了疑云重重、波诡云谲的基调。
深入的人性挖掘
大尺度加上悬疑和推理,《狂飙》将扫黑除恶题材讲述得非常“有猛料”,在拍摄手法上,《狂飙》的不少镜头语言都设计得很有深意,当高启强陷入误杀危机,坐上唐小龙兄弟的车逃跑时,镜头与逃逸的车反方向拉伸,隐喻着高启强等人已经走上了与人性和正义背道而驰的犯罪道路,导演以巧妙的拍摄手法让剧情在紧张刺激之外,还延伸出更多值得观众细细咀嚼、反复品味的深刻层面。
该剧主创表示,作为一部扫黑除恶题材剧,《狂飙》的立意不止于讲述一段精彩绝伦的黑白较量,而是更多地深入到对人性的挖掘和对现实的反思上。
与其他同类题材剧集不同,反派的“发家史”是《狂飙》的叙事重点之一。剧集的介绍里说,“该剧是黑恶势力崛起的编年史,细数了黑恶毒瘤非法生长的升级路;是扫黑除恶坚决斗争的回忆录,横跨了20年的时代变迁,展示了黑白较量与复杂人性。”《狂飙》在每集开篇都有一个特别的设计:以扫黑督导专员、省教育整顿驻点指导组组长徐忠的口吻独白,对调查过程进行反思。在不断追问之中,“公生明,廉生威。唯有执法者严守公正廉洁,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成为一柄永不生锈的钢刀”的答案,也在戏里戏外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扫黑除恶题材的影视作品佳作不断,这些剧集的剧情大多在精彩绝伦的黑白较量方面下足功夫,其中口碑和收视率比较高的爆款,还加入了不少对人性的深入挖掘,以及对现实的反思。比如《扫黑风暴》里孙红雷饰演的李成阳,他看起来无情却最有情,清醒而又混沌,纯真而又世俗,勇敢而又怯懦,他的矛盾使他不断充满着变化和动态发展,容纳了我们目之所及和想象中的最多人性特质。
(《齐鲁晚报》 2023年01月19日)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